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制定《河南省实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细则》,要求强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
该《细则》指出,临床实验室实行准入管理制,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